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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在母亲去世后,想要把母亲生前使用的电话号码注销。但是到营业厅办理的时候,业务人员一再表示,需要本人到场后才能办理注销,而且根本不管男子多次说明母亲已经不在的事实。更气人的是,业务人员说:可以等到账号里的钱扣完后,自动注销!
张先生和妹妹在母亲去世后的第二个月,想要把母亲生前使用的电话号码给注销掉。母亲使用的电话号码里,还有很多余额,如果是光扣月租费的话,可以使用1-2年的时间。
(资料图片)
一开始,张先生和妹妹没想注销母亲的电话号码,想要留一个念想。但张先生的父亲还活着,母亲去世后,经常会有推销的电话,或者是不知道母亲去世的人打来电话。每次母亲电话响起后,父亲都会睹物思人,心里很难过。所以,张先生和妹妹不想父亲再伤心,才会想要把母亲的电话号码给注销掉。张先生是老大,加上他业余时间充裕,就由他去办这个事情。谁成想,当张先生来到营业厅,找到柜员说明自己想要替母亲注销电话号码,并且把这个号码所用套餐等情况,一一跟柜员说清后。柜员就只有一句话,这个号码的注销业务,必须本人来办理。
随后,张先生把自己的身份证明,母亲的身份证明和去世证明等材料拿出来,让柜员看。同时,张先生说明母亲已经去世的事实。可柜员却还是那句话,必须本人来办理。
这时候,张先生心里已经有点生气了,但还是耐着性子,第三次向柜员说明,自己的母亲已经去世,不能亲自来办理注销业务。柜员依然拒绝了他的请求,理由还是需要本人出现,才能办理注销业务。
这下,张先生就感觉到柜员十分不近人情,甚至是有点故意不尊重自己。明明人已经去世,不能亲自来办理业务,自己拿上全套材料来办理,公司不可能没有,人去世后,相关业务办理的方法。
但柜员就是一口咬定,张先生母亲的这个号码,绑定了很多业务,其中不少业务都是需要本人到场,进行面部识别才能办理的。所以,柜员并不认为,对张先生有任何的不尊重,或者有故意刁难的成分。
柜员坚决的态度,让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在张先生看来,自己能够提供全套资料,对方就应该替母亲,把号码给注销掉,然后把里面的余额提出来。
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和妹妹只能找来调解员,让调解员跟对方进行沟通。张先生妹妹觉得,对方一直强调要母亲亲自来办理业务,其实是在欺负他们。
但就算是兄妹二人和调解员一起去,柜员的态度还是照旧,并且给出一个,让兄妹二人吃惊的解决办法,那就是等待账号里面的钱用完,然后号码就会自动注销。
一听到这个解决办法,兄妹二人才恍然大悟,原来,对方就是想要把余额给榨干,才给注销号码。本来母亲当初就是因为听取了柜员的忽悠,才办理很多没用的业务,让他们挣了很多钱了,现在人不在了,对方竟然还想要挣死人的钱。
兄妹二人直接就愤怒了,随后张先生和妹妹马上向公司总部投诉。很快,总部就派人来处理这件事情,总部来人解释说,柜员以为是本人出远门,不能来办理,所以才没有正常办理注销业务。
但张先生不认可这种说法,因为自己好几次都说明母亲去世了,而且还跟妹妹、调解员一起前来说明情况,柜员不可能听错,会错意。
不过,最后总部来人还是把张先生母亲的号码给注销了,也把里面的钱给提现出来,交给张先生。可张先生妹妹并不满意,她想让柜员给自己道歉,但始终没有等来想要的道歉。
1、注销手机号,真的需要本人办理吗?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众所周知,打官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而打官司可以聘请律师,对于民事官司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不去法庭,让法官去就行,这就是一种委托。
注销手机号,就是一个终止合同的民事行为,要求本人前往没有法律依据。
比如,你说办理手机号需要实名认证,需要人脸验证,而注销手机号根本没有这一环节,让本人去实在没有必要。
针对过世人员,只有由其近亲属携带死亡证明就可以办理销户就行了,毕竟手机号内的钱并不多,而注销只是图一个清净而已。
2、银行应当赔偿多收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运营商当然希望手机号尽量不要注销,毕竟存在一天收一天的钱。但是当事人已经死亡,合同具有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柜员称不能注销是错误的。
但是,柜员是银行的员工,银行应当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从张先生第一次到银行那一天算起,多收的费用,哪怕是几十元,也应该赔偿给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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