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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在5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警方通报了10起近年来新疆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01乌鲁木齐市宋某平涉嫌洗钱案
2012年至2017年,宋某平在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并通过取现、转存、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转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资金,涉嫌洗钱犯罪。2022年4月,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对宋某平涉嫌洗钱案依法立案侦查,通过对犯罪所得资金追踪,为投资受损人员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后经检察院公诉,2023年3月,宋某平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资料图)
02阿勒泰“昆仑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2017年,张某华先后注册成立新疆昆仑某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昆仑某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系”)。昆仑系成品油销售企业采取购买大额加油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返利方式将加油卡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个人或车辆,从而形成大量富余票。同时,向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涉及13个省(市、区)的800余户企业,价税合计2.18亿元。2023年3月,该案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03塔城市“12·18”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12月18日,塔城地区公安局组织精干力量,联合塔城地区税务稽查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对3家暴力虚开(已走逃)企业立案侦查。经查,涉案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达3000余万元,开票范围涉及全国26个省(市、区)。2020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3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3月,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金某等12人依法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04乌鲁木齐市靓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5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风险企业摸排中发现,靓某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模式异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该公司利用全疆39家公司,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车辆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采取电视广告、电台广播、灯箱广告、主流网络平台、开发手机APP等对其公司进行宣传,承诺年化收益率18%-22.05%的高额投资收益,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8.17亿元人民币,还本付息2.67亿元,实际造成损失5.68亿元。2022年6月,被告人艾某、阿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05乌苏市郭某亮等人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2018年至2019年,郭某亮伙同苏某、金某、徐某等人,以注册成立的“鑫某金融咨询服务公司”为依托,通过网上网下的方式对外散发高价收购、出售银行套卡的消息。郭某亮、金某、徐某、苏某四人以每套5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套卡,再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将收购的银行套卡,通过微信、QQ等网络方式高价转卖电信诈骗案犯罪团伙。郭某团伙共倒卖银行套卡300余套,非法获利40余万元。郭某、金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五年零五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06托克逊县阿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0年10月,阿某通过现场授课、网络直播及微信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群众推荐宣传“云健康”APP项目。经查,阿某等人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初级、中级、高级会员资格,通过“拉人头”入会方式形成层级架构,并以购买产品享受折扣和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拉拢群众参与该传销组织,骗取大量底层会员的财物,非法牟取暴利,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2021年2月,托克逊县公安局对阿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抓获蒲某、尼某、金某、阿某等43名犯罪嫌疑人。2022年2月,法院对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7察布查尔县别某等人利用“抱团取暖”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年3月,黄某、别某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抱团取暖”APP的相关信息,利用网络进行组织传销活动。经查,别某、黄某等人以获取红包和升级返利为手段,诱骗群众下载“抱团取暖”APP,缴纳会员费,并“拉人头”发展会员进行敛财。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注册会员4.8万余人。2021年5月,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2022年1月,黄某等21人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其中主犯黄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08疏勒县贺某串通投标案
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贺某为获得项目建设权,通过行贿打招呼、串通招标单位、利用其实际控制多家公司进行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排挤其他市场竞争对手,严重损害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2021年12月,疏勒县公安局对贺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经查贺某累计串通投标20个项目28个标段,累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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