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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型,不动产信托分为:
1.建筑物信任。
委托人将房屋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出租或出售。
2.土地信托。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筹集建设资金,房屋、租赁建筑物、管理和维护,并将收入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不动产信托的优势:
第一:属性属性。
不动产信托主要是指具有财产属性的信托财产,如土地或其他不动产。
第二:融资功能。
不动产信托的另一个优势是可以融资。也就是说,受托人可以通过产权抵押的方式协助委托人为资金融资。当然,这个前提是在不影响信托财产原有用途的情况下增加增值。
第三,产权清晰。
不动产信托的另一个优点是产权清晰。
因为在整个信托期间,房地产的名义所有权属于信托公司,所以产权非常明确。
第四,目的多样。
不动产信托有各种各样的目的。信托可以以保管财产或出售不动产为目的而成立。此外,还建立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信托。所以目的很多元化。
第五,方法灵活。
不动产信托的另一个优点,就是非常灵活,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建立信托。
第六,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一般信托,流动性很差。但是,在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将不动产交给信托公司,但信托终止时,获得的信托财产一般是货币或证券的形式,在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委托给信托的财产是处于初始状态的不动产。
不动产信托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1)政策风险。
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变化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产业政策对产业投资有显著影响,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显著影响。
在中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政策因素往往对某个市场或行业的发展有决定性的影响,该政策因素可能直接影响信托投资公司,也可能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方间接影响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
对于信托业务而言,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托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改,进而导致的信托业务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安全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以股权为基础的信托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明显。
(3)市场风险。
即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因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4)信用风险。
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说,主要是指信托财产运营方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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